概要
规范在申诉委员会执行判决和执行依据,特别是针对或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执行申请与立案、期限、强制执行及异议。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申诉委员会(行政司法机关)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和可先予执行判决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第2条);由执行法院或行政法院的执行庭管辖(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执行申请以载明申请人信息、执行依据及附件的申请书提出(第6条)。
- 执行庭通知行政机关在送达后履行,紧急判决期限为五天,其他为三十天(第10条);执行庭可查阅其预算、职位和文件并责令采取必要措施(第11条);期限届满或该机关表示拒绝的,签发执行令(第12条)。
- 执行依据有利于行政机关的,执行庭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后三十天内履行(第1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非金钱给付的执行,执行庭可按每迟延一天处不超过一万里亚尔的罚款(第20条),在执行完毕、无法执行或满六个月时结算并判归申请人(第21条)。
-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阻止执行的,处不超过七年监禁和不超过七十万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在警告送达八天后仍故意拒不执行其职权内事项的,处不超过五年监禁和不超过五十万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第30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执行争议从速审理,中止执行的裁定使所有程序和期限中止(第26条);执行争议不得包含对判决本身的异议(第27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执行法院
- 申请前催告
- 行政机关履行期限
- 异议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5 · 伊历1443/1/27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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