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服务和工程的方式:采购方式、投标的提交、开标与评审、授标、停顿期与申诉以及合同履行与罚则。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政府工程和采购程序,防止滥用影响力和个人利益干扰,以保护公共资金,并确保竞争、平等和透明(第2条)。
- 政府机关直接与持证者交易,禁止居间签约,但原厂经销商或授权代理不视为中间人(第90条);另有条例对本地成分和本地中小企业给予优惠。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投标时须提交投标价值1%至2%的投标保证金,未提交的投标不予考虑(第41条)。
- 公布中标决定后设有五至十个工作日的停顿期,期间不得签订合同,以便投标人提出申诉(第53条)。
- 中标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价值5%的履约保证金,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第61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迟延罚款不超过供货合同价值的6%和其他合同价值的20%(第72条);持续性服务合同不超过20%,并扣除未履行部分的价值(第73条)。
- 主管委员会可禁止违法者与政府机关交易最长五年或降低其资质等级,也可改处不超过其投标总价值10%的罚款,并公布决定摘要(第88条)。
- 常见问题:错过短暂的申诉期限、迟延原因缺乏书面记录,以及在法定情形下未申请延期(第74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投标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就授标前的任何决定向该机关申诉,并可在停顿期内对授标决定申诉;机关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逾期视为驳回,此后可在三天内向委员会申诉(第87条)。
- 对违法行为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在知悉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行政法院申诉(第88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采购方式
- 投标与授标
- 停顿期与申诉
- 履约与延误罚款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28 · 伊历1440/11/13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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