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批准劳动诉讼前置的友好和解规则:立案、开庭期限、和解笔录、原告缺席时的撤案,以及移送劳动法院。
法规摘要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提起劳动诉讼前须向工作地劳动办公室申请友好和解。
- 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首次调解,和解不成即出具笔录,由原告向劳动法院起诉。
- 和解笔录终结争议,签字前请仔细阅读。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缺席调解会导致申请被撤。
- 未精确计算权益便签署低于应得的和解或免责书。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官方文件为扫描件或无法可靠提取文本,故未在此转载。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诉前和解
- 开庭期限
- 和解笔录
- 移送法院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5/6/22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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