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私营部门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涵盖从签订合同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和服务终止补偿。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私营部门劳动者与雇主从签约到解约的关系:工资、工时、休假、安全、工伤、纪律处分及服务终止补偿。
- 适用于一方为雇主工作、受其管理和监督并领取报酬的所有合同;部分类别除外,其中家政工人另有专门条例。
-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签书面合同的,合同仍然成立,此时仅劳动者可以任何证据方式证明合同及其权利(第5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试用期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总计不超过180天,期内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第53条)。
- 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的,或连续续签三次、或连同续签期满四年(以先到者为准)的,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第55条)。
- 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不得安排与约定有实质差异的工作,紧急情况除外,且每年不超过30天(第60条)。
- 工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超过48小时;斋月期间穆斯林每天不超过6小时或每周36小时(第98条)。
- 加班费为小时工资加基本工资的50%;经劳动者同意可改为带薪调休;节假日的全部工时均属加班(第107条)。
- 月薪每月通过认可银行发放一次(第90条);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不得为私人债权扣薪,法定情形除外,例如偿还雇主借款,扣款不超过工资的10%(第92条)。
- 年假至少21天,连续服务满五年后至少30天,提前支付工资,在职期间不得折现,雇主须提前30天通知休假日期(第109条);离职时未休年假应折算工资(第111条)。
- 病假:一年内前30天全薪,其后60天发四分之三工资,再后30天无薪(第117条)。
- 结婚或配偶、父母、子女去世享有5天带薪假;兄弟姐妹去世3天;子女出生3天(第113条)。
- 产假12周全薪,其中产后6周为强制休假;如婴儿患病或残疾需持续陪护,另享1个月全薪假(第151条)。
- 雇主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公布安全须知,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第122条),并须提供医疗保健(第144条)。
- 服务终止补偿:前五年每年半个月工资,此后每年一个月工资,按最后工资计算,不足一年按比例计算(第84条)。
- 辞职时:服务满两年至五年得补偿的三分之一,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得三分之二,十年以上得全额(第8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拖欠工资或违法扣薪:劳动者可向劳动法院申请追回,法院可对雇主处以最高为扣款或拖欠金额两倍的罚款(第94条);扣款总额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超过工资的一半(第93条)。
- 无正当理由解约:无固定期限合同每服务一年赔偿15天工资,固定期限合同赔偿剩余期限工资,且不少于两个月工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7条)。
- 雇主仅在法定情形下可不支付补偿、不通知、不赔偿而解约,包括工作中殴打他人、经书面警告仍违反主要义务、伪造材料、一年内无故缺勤超过30天或连续超过15天(须事先警告),并须给予劳动者申辩机会(第80条)。
- 雇主违反主要义务、订约时欺诈、未经同意安排实质不同的工作、殴打或侮辱劳动者,或以其行为迫使劳动者表面上主动离职的,劳动者可不经通知离职并保留全部权利(第81条)。
-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或由此引起的病假期间(每年180天以内)解雇或发出解雇警告(第155条)。
- 纪律处分仅限于:警告、罚款、取消或推迟加薪或晋升不超过一年、停职停薪,以及法定情形下的解雇(第66条)。
- 违反本法、实施条例或相关决定:处最高10万里亚尔罚款、关闭企业最长30天或永久关闭;罚款按受影响劳动者人数累计,再犯可加倍(第229条)。
- 工伤:前60天发全薪,此后治疗期间发75%工资;造成永久完全残疾或死亡的,赔偿三年工资,最低54,000里亚尔(第137、138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因正当理由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按月领薪的,劳动者须提前30天、雇主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第75条);未遵守通知期的一方须向对方支付该期间工资(第76条)。
- 辞职申请提交30天未获答复即视为接受;雇主可书面说明理由延期至60天;劳动者可在7天内撤回,已被接受的除外(第79条之二)。
- 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周内结清劳动者权益;由劳动者解约的,两周内结清(第88条)。
- 劳动者可在收到处分通知后30天内向雇主申诉,再于30天内向劳动法院提出异议(第72条)。
- 劳动关系结束12个月后提起的劳动诉讼不予受理,法院接受正当理由或被告承认的除外;劳动案件按紧急程序审理(第234条)。
- 索赔通常先在人力资源部平台申请友好调解,调解不成再移送劳动法院。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
- 工资、工时、加班与休假
- 合同终止、赔偿与服务终止补偿
- 友好调解与劳动法院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51 · 伊历1426/8/23
- 修订:王室法令 M/24 · 伊历1434/5/12. 部分条款修订(见人力资源部网站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1 · 伊历1435/1/22. 部分条款修订(见人力资源部网站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46 · 伊历1436/6/5. 部分条款修订(见人力资源部网站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14 · 伊历1440/2/22. 部分条款修订(见人力资源部网站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134 · 伊历1440/11/27. 部分条款修订(见人力资源部网站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5 · 伊历1442/1/7. 部分条款修订(见人力资源部网站该法页面)
- 修订:王室法令 M/44 · 伊历1446/2/8. 对多项条款作出重大修订,自伊历1446年8月20日(2025年2月19日)起生效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本站阿拉伯语文本最近与官方来源核对日期:。
官方全文
官方全文为阿拉伯语,按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公布的文本载于本页阿拉伯语版本。 阅读阿拉伯语全文
资料库内容为简化的一般性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法律会变化,请务必查阅官方来源,并在采取行动前咨询律师。 资料库数据最近核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