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细化《劳动法》:合同备案、工资及工资保护、工时、加班与补休、弹性工作、纪律处分、招聘与就业机构以及示范工作规章。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细化《劳动法》关于合同、试用期、工资、工时、休假、安全、女性和未成年人就业以及处罚的规定,并附有统一的劳动规章范本。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雇主不得扣留外籍劳动者的护照、居留证或医疗保险卡(条例第6条)。
- 外籍劳动者的合同无论期限多长或续签多少次均为固定期限合同,即使双方同意也不转为无固定期限(条例第12条)。
- 试用期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超过180天,可分为连续的若干期;开斋节、宰牲节、国庆日、建国日假期及病假不计入(条例第19条)。
- 未经劳动者同意,每年加班不超过720小时(条例第22条);经同意可以补休代替加班费,每加班一小时补休不少于一个半小时,每年最多30天(条例第22条之一)。
- 开斋节和宰牲节各四天,国庆日和建国日各一天;与每周休息日重叠的予以补休(条例第24条)。
- 女性劳动者产后二十四个月内每天可享有合计不超过一小时的带薪哺乳时间(条例第31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年假期间发生病假的,年假中止至病假结束(条例第26条);无薪假超过二十天的,合同效力中止(条例第25条)。
- 合同中允许将劳动者调往沙特境内任何地点的条款,视为劳动者书面同意调动(条例第20条)。
- 违规者须在处罚后十个工作日内消除违规,否则视为再犯,处罚加倍(条例第39条)。
- 常见问题:合同未在平台登记或与实际不符、工资未通过工资保护系统按时发放,以及未经调查或超出经批准的劳动规章进行处分。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罚款须在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缴纳,否则暂停部委服务;向行政法院起诉不停止罚款执行,除非该法院另有裁定(条例第40条)。
- 企业未参加职业风险保险的,雇主须在知悉工伤后一周内向劳动办公室报告(条例第28条)。
- 雇主宜制定并公布经批准的劳动规章;劳动者宜核对已登记的合同,这是发生纠纷时的依据。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电子合同备案
- 工资与加班
- 弹性工作
- 示范工作规章与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部长决定 115921 · 伊历1446/8/19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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