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教育岗位任职与教师职业执照、职级与职业路径,以及任职者的权利与义务。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普通教育中的教师岗位:职级、任命、试用、晋升、委派、调离教学岗位和经济待遇,取代原教师岗位条例(第38条)。
-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及其条例(第37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职级分四级:专家教师、高级教师、实践教师、教师或助理教师(第3条)。
- 初任为实践教师或助理教师;实践教师须符合专业标准,持有全日制本专业大学学位,且未曾因纪律原因被解职或被调离教学岗位(第5条)。
- 试用期两年;未证明胜任的,由部长终止其服务(第8条)。
- 从事教学须持有专业执照(第34条)。
- 教师不得被安排非教学工作,但需要教学经验的部分行政岗位除外,并须遵守约定规则(第18条)。
- 校长和副校长从实践教师及以上职级中选任(第19条);因工作需要可提前终止委派(第23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冒犯伊斯兰教、持有影响学生的偏激思想、国家安全局有相关指示、持有、吸食或贩卖毒品,或实施人身伤害或骚扰的,调离教学岗位(第14条)。
- 被调离教学岗位者不得再回到教师岗位,因病调离的除外(第17条)。
- 与绩效考核相关的情形下,不发放年度加薪(第26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辞职或提前退休日期在学年期间的,部长可推迟至暑假开始时批准(第31条)。
- 在学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延长服务至暑假开始(第31条)。
- 在同一职级内晋级取决于专业发展和绩效考核(第25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职业执照
- 职级与路径
- 权利与义务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2/5/26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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