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公职人员应承担责任的违纪行为、从书面警告到开除的纪律处分、调查程序,以及违纪失效和处分撤销的期限。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旨在保护公职、确保公共设施正常运转和公务员良好履职(第2条);适用于全体公务员,但其所适用法律另有特别纪律规定者除外(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未经调查、当面告知所涉违规并书面记录其陈述和辩解,不得处分公务员;处分决定须附理由(第4条)。
- 处分包括:书面警告;扣减工资,总额不超过三个月净工资,每月不超过月净工资的三分之一;取消一次年度晋级;两年内不予考虑晋升;开除(第6条)。
- 公务员已书面提醒上级其命令违规而仍执行的,免予处分(第7条)。
- 各机关设立由法律专业人士主持的委员会调查违规,并向部长提出建议(第9条和第10条)。
- 移交监察与反腐败管理局的情形包括:建议开除第十四、十五级人员(第11条),以及涉及多个机关的违规(第12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除死亡或完全丧失能力外,离职不影响追责;此时处分为不超过最后月净工资三倍的罚款(第8条)。
- 被判决或决定开除者,除本法规定外不得以任命或合同方式担任公职(第4条)。
- 为工作或调查需要,可对公务员停职,累计不超过两年(第17条);同一事项进入刑事侦查或审判的,行政程序中止(第19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违规在死亡、完全丧失能力,或发现后两年内未采取任何调查或审判措施,或自最后一次措施起满两年的,不再追究(第20条)。
- 纪律处分自作出之日起满两年且期间未受其他处分的,予以撤销记录(第21条)。
- 执法机关须立即将公务员被审前羁押的情况通知其单位;获释后单位须允许其复职,除非需要停职(第18条)。
- 处分决定副本须送交相关机关和本人(第16条),可依《申诉委员会诉讼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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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范内容
- 纪律处分
- 单位调查委员会
- 监督与反腐败局的职责
- 违纪失效与处分撤销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8 · 伊历1443/2/8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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