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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及同等地位者财产监护总局法

设立未成年人及同等地位者财产监护总局,规定其职权、其财产的管理与投资、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失踪者时的死亡报告义务及处罚。

法律王室法令 M/17伊历1427/3/13 · 2006年4月11日家事与遗产

概要

设立未成年人及同等地位者财产监护总局,规定其职权、其财产的管理与投资、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失踪者时的死亡报告义务及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设立未成年人及类似人员财产监护总局,对无人保管的财产行使监护职能(第1、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该局负责无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的未成年人和胎儿的财产监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保佐,管理失踪者、下落不明者及无已知继承人者的财产,并监督监护人、遗嘱执行人和保佐人(第2条)。
  • 死者遗有未成年人、胎儿、无行为能力人或失踪者的,成年继承人、同住亲属或其他人须在三天内通知该局(第19条);医院、行政和司法机关及法院也须在同一期限内通知(第21、22条)。
  • 自死亡之日起至该局清点完毕前,继承人和合伙人不得处分遗产或共有财产;未经书面许可的处分无效;清点须在通知后三个月内完成(第25条)。
  • 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缺席或管理失职的,该局请求法院将其撤换,被撤换者须在判决后三个月内提交详细账目(第3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违反本法的,处不超过十万里亚尔罚款和不超过三十天监禁,或择一处罚;由法院决定刑罚并可加重,由该局提起公诉(第34、35条)。
  • 常见问题:在清点前出售遗产不动产或提取存款,以及未报告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未成年人成年、解除禁治产、失踪者返回或经法院判决的,监护终止;该局须在接到通知后六个月内移交财产(第32条)。
  • 该局可对其参与诉讼中的非终审判决提出上诉(第29条),利害关系人可向主管机关对其决定提出异议(第36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总局职权
  • 未成年人财产管理与投资
  • 死亡报告
  • 处罚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7 · 伊历142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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