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设立宗教基金总局,负责宗教基金的管理、发展与保护,担任受托基金的管理人并监督其他管理人,取代宗教基金最高委员会法。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设立宗教基金总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内阁总理(第2条),旨在依捐赠人条件规范、保护、发展和增值宗教基金,并加强其在发展中的作用(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该局监管所有公共、私人(家族)和混合宗教基金,并在不违反捐赠人条件的前提下监督捐赠人任命的管理人(第4条)。
- 该局负责在公证后登记所有宗教基金、清查捐赠财产,在捐赠人未指定其他管理人时担任管理人,并管理朝觐和副朝戒关的宗教基金(第5条)。
- 在遵守捐赠人条件的前提下,可投资其管理的宗教基金资产,提取不超过该基金年度净收入25%为其投资,并提取不超过盈余20%用于发展其他基金(第15条)。
- 受托管理有其他管理人的宗教基金的,收取管理费(第14条)。
- 对其管理的宗教基金及两圣寺基金分设独立账户,资金存入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的独立账户(第1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公证后未向该局登记、基金资金与管理人自有资金混同,以及违背捐赠人条件使用收益。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该局为其管理的宗教基金制定会计制度,并为其他管理人制定指导性制度,帮助其保护基金财产(第18条)。
- 捐赠人应办理公证,明确管理人和受益用途,然后向该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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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范内容
- 总局职权
- 基金管理
- 监督管理人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1 · 伊历1437/2/26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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