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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金总局法

设立宗教基金总局,负责宗教基金的管理、发展与保护,担任受托基金的管理人并监督其他管理人,取代宗教基金最高委员会法。

法律王室法令 M/11伊历1437/2/26 · 2015年12月8日家事与遗产

概要

设立宗教基金总局,负责宗教基金的管理、发展与保护,担任受托基金的管理人并监督其他管理人,取代宗教基金最高委员会法。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设立宗教基金总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内阁总理(第2条),旨在依捐赠人条件规范、保护、发展和增值宗教基金,并加强其在发展中的作用(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该局监管所有公共、私人(家族)和混合宗教基金,并在不违反捐赠人条件的前提下监督捐赠人任命的管理人(第4条)。
  • 该局负责在公证后登记所有宗教基金、清查捐赠财产,在捐赠人未指定其他管理人时担任管理人,并管理朝觐和副朝戒关的宗教基金(第5条)。
  • 在遵守捐赠人条件的前提下,可投资其管理的宗教基金资产,提取不超过该基金年度净收入25%为其投资,并提取不超过盈余20%用于发展其他基金(第15条)。
  • 受托管理有其他管理人的宗教基金的,收取管理费(第14条)。
  • 对其管理的宗教基金及两圣寺基金分设独立账户,资金存入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的独立账户(第1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公证后未向该局登记、基金资金与管理人自有资金混同,以及违背捐赠人条件使用收益。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该局为其管理的宗教基金制定会计制度,并为其他管理人制定指导性制度,帮助其保护基金财产(第18条)。
  • 捐赠人应办理公证,明确管理人和受益用途,然后向该局登记。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总局职权
  • 基金管理
  • 监督管理人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1 · 伊历143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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