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设立隶属于司法部长的扶养费基金,确保判决的扶养费及时支付给受益人,并规定其资金来源和管理。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设立隶属司法部长的赡养费基金,旨在确保受益人及时获得赡养费(第2、3条);赡养费指依教法应向有权者支付的生活费用(第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基金向已获赡养费判决但因非无力支付原因未执行者、诉讼审理中已获法院赡养令者支付赡养费,并可在判决前发放临时赡养费,日后予以追回(第4条)。
- 基金代位受益人向赡养义务人追偿其已垫付的款项(第4条)。
- 受益人以规定表格提出申请并附条例规定的文件(第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受益人未报告影响其资格的变化、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停止发放并须退还不当领取的款项(第7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受益人须在影响其资格的变化发生后十天内通知基金;领取理由消失的,停止发放(第6条)。
- 建议在判决或法院命令作出且执行受阻后提出申请,并附判决副本和未履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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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范内容
- 基金宗旨
- 受益人
- 资金来源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38/11/15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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