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对法院诉讼和申请收取不超过诉求金额5%、上限一百万里亚尔的司法费用,并规定除外案件、费用豁免对象、退还及减免情形。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对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和申请收取诉讼费用,以遏制恶意和不严肃的诉讼,并规定除外情形、免缴对象、减免和退费。
- 不适用于:公诉刑事案件和纪律案件;个人身份法院案件(撤销判决和再审申请除外);申诉委员会案件;遗产分割案件(撤销判决和再审申请除外);破产案件;以及非讼申请(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诉讼费不超过诉讼请求金额的5%,最高100万里亚尔(第3条)。
- 上诉、撤销判决、再审、附带请求、追加当事人和回避申请的费用不超过1万里亚尔(第7条);非当事人申请复制或查阅案卷的费用不超过1,000里亚尔(第8条)。
-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原告对其不成立的请求部分承担相应费用;以和解结案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平均分担(第13条)。
- 在第一次开庭后、判决前于法院达成和解的,诉讼费减至四分之一(第15条)。
- 下列人员免缴:非刑事财产案件中的在押人员;就劳动合同权益提起诉讼的劳动者;政府机关(第17条);免缴方胜诉的,由对方承担(第18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案件被撤销、视为未起诉或因诉状不规范被驳回的,重新审理时加收25%,即使原告胜诉也由其承担(第4条)。
-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被驳回的:按裁决金额的1%收取,最高100万里亚尔(第5条)。
- 无依据地夸大诉讼请求金额,未获支持时会增加原告的费用。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主管部门在立案时通知原告费用金额;原告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院长提出异议,其决定为终局(第11条)。
- 未缴费不影响立案和审理,但撤销判决和再审申请须在三十日内缴费,否则丧失申请权(第12条)。
- 缴费方胜诉、回避或更正申请获准、上诉判决被撤销、原告在第一次开庭前撤诉等情形下退还费用(第16条)。
- 未收取诉讼费的最终核定构成执行依据(第14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不适用的诉讼和申请
- 诉讼及申请的费用上限
- 和解减免及退还
- 费用豁免对象,包括劳动者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6 · 伊历14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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