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在法院证明权利的方式及其提交方法,包括数字证据。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定民商事案件中向法院证明权利的方式,以及证据的提交和质证方法,包括电子证据。
- 适用于民事和商事案件,并在与其性质不冲突的范围内适用于其他案件。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原告证明其主张,被告证明其抗辩;谁主张谁举证。
- 证明方式:自认、询问、宣誓、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推定与习惯、勘验和专家意见。
- 一般而言,价值超过10万里亚尔或价值不确定的法律行为须以书面证明,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如因故无法取得书面证据或非因原告过错丢失。
- 公文书对所载内容对所有人具有证明力,除非被证明伪造;私文书对签名人具有证明力,除非其否认签名或笔迹。
-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电子档案等电子证据,在完整性和归属可以确认时,具有书证的效力。
- 法院可委托专家和进行勘验,并评估证言和推定的证明力。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大额交易依赖口头约定,日后难以证明。
- 删除聊天记录或更换设备而未保存电子证据副本,会失去重要的证明手段。
- 在对方提出异议时只提交复印件而无原件,可能削弱其证明力。
- 作伪证或虚假宣誓须承担刑事责任。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证据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逾期可能不予采纳。
- 主张伪造或否认签名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
- 从交易开始就应妥善保存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和往来函件。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书面文件与官方文书
- 数字证据
- 证人证言、自认与宣誓
- 鉴定与勘验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43 · 伊历1443/5/26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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