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伊历1447年《执行法》取代伊历1433年《执行法》,规范执行依据及在执行法院进行的执行程序,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申报、追查、查封和拍卖,并规定罚则。该法于伊历1447年11月14日公布,自伊历1448年5月17日(2026年10月28日)起施行。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执行法院对判决和执行依据的执行:何时可强制执行、如何申请、财产申报、追查、查封和拍卖、个人身份事项的执行以及处罚。
- 取代伊历1433年《执行法》,自公布之日起180天后施行(第65条),即自伊历1448年5月17日(2026年10月28日)起施行。
- 执行法院负责监督执行、强制执行及执行争议,刑事处罚的执行和申诉委员会管辖事项除外;法院只审查执行依据的条件,不审查实体权利(第4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强制执行须有针对已到期特定权利的执行依据,包括:终审判决及可先予执行的判决、仲裁裁决、经公证的和解协议、支票、在国家电子平台登记的汇票和本票、经公证的合同和承认书,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判决(第7条)。
- 外国判决基于互惠并在满足条件时执行,包括沙特法院不享有专属管辖、当事人已被通知并有机会答辩、不违反公共秩序(第9条)。
-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令通知之日起须申报财产;有隐匿迹象的,法院可责令其代理人、交易方和债务人申报(第15条)。
- 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自通知之日起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申请人可起诉撤销其此后对财产的处分(第23、24条)。
- 查封以债务数额为限;被执行人证明其财产超过债务的,可指定优先执行的财产(第25条)。
- 不得查封:公共财产、在必要范围内的住所和交通工具、职业工具及政府补助。工资可查封一半用于扶养费债务、三分之一用于其他债务;退休金可查封一半用于扶养费、四分之一用于其他债务(第26条)。
- 查封财产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但法院准许被执行人自愿出售的除外;成交裁定使所售财产不再负担其他权利(第29、30条)。执行费用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第32条)。
- 抚养权和探视判决可强制执行,必要时借助警力并进入住宅,以未成年人利益为重(第39、4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的:通知征信机构,查封现有及将来财产,法院可按每日最高5,000里亚尔处以迟延罚款,以条例规定的上限为限(第18条)。
- 出境限制并非自动适用,须经申请人申请,期限最长三年,可延长但总计不超过六年;因就医、债务轻微、职业需出行或申报了足额财产的,应予解除(第19条)。
- 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采取强制措施三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的,可拘留最长180天并可延长;未成年人、病人、孕妇、有两岁以下子女的母亲以及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不得拘留;拘留期满不免除义务(第37条)。
- 隐匿、转移财产,故意妨碍或抗拒执行,或提供误导性信息:处最高三年监禁及最高100万里亚尔罚款,或二者之一;共犯同罚(第50条)。
- 挥霍大额财产的债务人:即使已证明无力清偿,仍处最高十五年监禁(第52条);阻止或妨碍执行的公职人员:最高五年监禁(第51条)。
- 为损害被执行人而滥用执行,或受偿后拖延结案的申请人:处最高三年监禁及10万里亚尔罚款,或二者之一(第53条)。
- 拒不执行或抗拒抚养权、监护权或探视令:处最高九十天监禁及3万里亚尔罚款,或二者之一(第54条);再犯可加倍处罚(第56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申请在线提交;因材料不全不予登记的,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否则视为驳回(第13条)。
- 执行依据被受理后即签发执行令并立即通知被执行人,期限自通知或公告之日起算(第14条)。
- 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有五个工作日履行;提供足额银行保函的,再延长十个工作日(第18条)。
- 主管机关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响应执行法院的命令(第3条)。
- 执行依据到期超过十年的,申请不予受理(第11条)。
- 对执行措施决定的申诉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第46条);关于执行依据效力或条件的执行异议按紧急案件审理(第45条);二者均不停止执行,另有决定的除外(第47条)。
- 申请人受偿后须结束执行申请(第42条);因无财产而终结的申请,日后出现事由时可继续申请(第43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执行依据,包括在国家电子平台登记的汇票和本票
- 执行令送达后五个工作日,随后进入强制执行
- 财产申报、追查、执行查封及拍卖
- 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以及家事事项的执行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237 · 伊历1447/11/3
- 生效日期 · 伊历1448/5/17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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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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