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公职人员的工资、加薪、津贴、奖金及补偿,以及发放的一般规则。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公务员的津贴、奖金、补偿和经济福利,如出差、加班、交通津贴、岗位性质津贴和服务终止补偿。
- 许多金额已被后续决定和命令修改或恢复,见官方文件脚注,计算前须核实。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若任务可由该机构当地分支的员工完成,则不派员出差(第8条);连续出差不得超过60天,除非经主管机关批准,另有特定例外(第22条)。
- 提供食宿的,出差津贴降至四分之一;仅提供住宿的,降至一半(第7条)。
- 加班按实际小时计算,以每月平均155小时为基准(第32条),不得与出差津贴同时领取(第34条)。
- 按职级发放每月交通津贴,起点为500里亚尔(第36条);指定岗位发放750里亚尔的伤害或感染津贴及600里亚尔的危险津贴(第48条和第49条)。
- 因工作导致完全残疾或死亡的,补偿100,000里亚尔;部分残疾按比例补偿(第35条)。
- 因年龄或残疾退休、死亡或裁撤的,服务终止补偿为6个月工资;提前退休的为4个月(第53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周末前后均无故缺勤的,周末工资一并扣除(第5条)。
- 出差任务拖延超过所需时间的,超出天数不发津贴和工资,并另行处分(第17条)。
- 未经主管部长事先决定写明工作性质和时数的,不发放加班报酬,每日所得不超过日工资的一半(第33条)。
- 领取每月交通津贴者不得使用公务车(第47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出差人员返回后须提交任务报告(第16条),可预支出差津贴(第18条)。
- 出差津贴自离开工作地起计算至返回时止(第20条)。
- 放弃任何津贴或福利须以书面形式并在行政决定中写明(第58条)。
- 日期按乌姆古拉历计算(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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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范内容
- 工资与加薪
- 津贴
- 奖金与补偿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1/9/21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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