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私营部门员工及其家属必须参加合作医疗保险,设立医疗保险委员会,并规定保单承保服务、雇主和保险公司的义务及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旨在为所有非沙特籍居民提供并规范医疗保健,经内阁决定可适用于公民及其他人(第1条);保障范围包括理事会确定的家庭成员(第2条)。
- 医疗保险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审核保险公司资格并认证医疗机构(第5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担保居民的人必须为其投保;只有持有覆盖居留期限的保单才能签发或续签居留证(第3条)。
- 不受工作担保的居民本人承担雇主的上述义务(第15条)。
- 拥有合格私立医疗机构的企业,就其为员工提供的服务可获免投保(第13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雇主未投保或未缴保费的,须补缴全部保费,并按每人处不超过一年保费的罚款,还可临时或永久禁止其招募外籍劳工(修订后第14条)。
- 保险公司违反保单义务的,须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并按每名受影响的被保险人处不超过五千里亚尔罚款(修订后第14条)。
- 常见问题:拒绝批准承保范围内的治疗、保单早于居留证到期,以及家庭成员未被覆盖。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由多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理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由理事会主席作出处罚;可在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主管司法机关申诉(修订后第14条)。
- 受益人应保存保单、保障项目表及书面拒赔通知,并通过医疗保险理事会渠道投诉。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承保对象
- 承保服务
- 雇主义务
- 保险公司义务与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0 · 伊历1420/5/1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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