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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委员会诉讼程序法

规范申诉委员会(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对政府机构的诉讼和对行政决定的异议。

法律王室法令 M/3伊历1435/1/22 · 2013年11月25日行政司法

概要

规范申诉委员会(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对政府机构的诉讼和对行政决定的异议。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申诉委员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针对政府机构的诉讼、撤销行政决定之诉、行政赔偿、行政合同纠纷及公务员权利纠纷。
  • 本法未规定的,在不违背行政争议性质的范围内适用《伊斯兰法院诉讼程序法》。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大多数情况下,撤销行政决定之诉须先向作出机关提出强制性申诉,否则不予受理。
  • 原告须对撤销决定具有直接的个人利益,且该决定须为影响其地位的终局决定。
  • 执行行政决定将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的,法院可应申请暂停执行。
  • 行政决定或行为的赔偿之诉以及政府合同之诉有其特定条件和期限。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错过申诉期或起诉期,是行政诉讼因形式问题被驳回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 将行政诉讼向普通法院提起或反之,都会浪费时间。
  • 未保存知悉决定或提出申诉日期的证明,难以计算期限。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自通过送达或公布知悉行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机关申诉(第8条)。
  • 自知悉申诉被驳回之日起,或自申诉提交满六十日未作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撤销之诉(第8条)。
  • 公务员或军人权利的诉讼,自权利产生之日起满十年后不予受理,被告承认或法院接受正当理由的除外;起诉前须先行申诉(第8条)。
  • 对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三十日,自收到判决副本或指定领取之日起算(第33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提起行政诉讼及期限
  • 起诉前对行政决定的申诉
  • 庭审与判决
  • 对行政判决的异议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 · 伊历1435/1/22

官方来源上的完整修订及条例记录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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