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对城市范围内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未开发白地征收年费,以增加已开发土地供应、抑制囤积,并规定对收费决定的异议程序。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对部委划定范围内的未开发(白地)土地和空置房产征收年费,以增加已开发土地供应、提供可负担住房并打击垄断(第2条)。
- 本法经伊历1446年11月7日第M/244号王室法令修订,增加了空置房产并提高了费率上限。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对自然人或法人(国有不动产除外)拥有的白地按条例规定征收年费,最高为土地价值的10%(修订后第3条)。
- 大臣决定收费范围和应缴费土地面积,单块或合计面积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修订后第3条)。
- 空置房产按同类租金的一定比例征收年费,最高为房产价值的5%,内阁可提高至10%(修订后第3条)。
- 土地所有人及视同所有人者须按条例规定向部委提交土地文件和数据,包括公告期结束后的新所有人(修订后第5条)。
- 房产所有人对费用和罚款承担首要责任,视同所有人者已缴纳的除外(修订后第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违反本法或条例:处不超过土地或空置房产应缴费用的罚款,并须缴纳费用(修订后第6条)。
- 常见问题:未在公告期内提交数据、对土地估值存在争议,以及未结清应缴费用即转让所有权。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对将土地或房产纳入收费范围的决定、对估值或费用金额有异议的,须在通知后六十日内向主管委员会书面提出(修订后第8条)。
- 委员会须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驳回(修订后第8条)。
- 应查阅规定各城市收费范围和费率的条例和部长决定。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应缴费土地
- 估值与费用
- 异议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4 · 伊历1437/2/12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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