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将不动产分割为独立单元、业主对单元及公共部分的权利、业主协会,以及共有不动产的管理和维护。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楼宇和综合体中独立单元(如公寓和办公室)的所有权、业主间共有部分的管理以及分割。
- 适用于分割为多个独立单元并由两名以上业主拥有的不动产。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卖方须向买方披露单元信息、共有部分及相关义务;卖方未披露的,买方可在三十日内解除合同(第6条)。
- 业主使用其单元时不得对邻居造成异常损害(第9条)。
- 业主达三人以上的,须成立业主协会管理和维护共有部分(第12条);协会除依法外不得限制业主对其单元的权利(第16条)。
- 每位业主按其单元面积比例分担共有部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费用,不得以放弃共有部分份额来逃避(第24、26条)。
- 业主须维护其单元以保障楼宇安全(第27条);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不得改变楼宇外观(第30条)。
- 业主出租单元的,在法定范围内仍与承租人共同对协会承担义务(第23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拒缴维修费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协会经理关于欠费的决定构成执行依据(第21条)。
- 未经协会同意改变外立面、封闭走廊或私用共有部分,均属违法。
- 反复滋扰或单元间漏水造成的损害,按异常损害规则处理。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业主协会须在主管机关(Mulak平台)登记,任命经理,并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 购买单元前,核实协会已登记且无拖欠的维修费。
- 因未披露而请求解除购买合同的,须在三十日内提出(第6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不动产分割及重新分割
- 向买方披露及解约权
- 业主协会、全体大会及管理人
- 维护及公共部分费用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85 · 伊历14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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