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以能力、胜任力和敬业为基础的教师晋级职业标准,以及教学人员绩效质量标准。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教师岗位条例》的配套组织框架(伊历1442年),详细规定学历认可、职业标准、试用、课时与委派、破格晋升、专业发展以及绩效考核与申诉。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被任命为教师者须符合从事该职业的专业标准和条件(第4条之一)。
- 试用期为两整年,缺勤期间相应延长(第6条);第一或第二年考核为“不满意”或出现调离情形的,认定为不胜任(第7条);试用期内至少考核一次(第39条)。
- 课时不足者可获部分委派,持续至学年结束(第9条和第10条);超额课时另付报酬(第12条)。
- 部长可对表现优异的实践教师或高级教师破格晋升(第15条)。
- 行政岗位委派不超过4年,最多再延长4年,期满后回原岗位(第17条)。
- 学校卫生、学习资源、学生辅导或活动方面的委派不超过4年,可续期(第2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常见错误:错过考核申诉期限,或考核偏低后未执行规定的发展计划。
- 考核由直属上级编制、批准主管审批,并参考记录册(第31条和第32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可在收到考核副本之日起10日内申诉(第36条)。
- 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委员会审理申诉,一个月内向部长提交建议,部长决定为最终决定(第38条)。
- 考核批准后,仅经主管部长或其代理人同意方可修改(第37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晋级标准
- 激励
- 学校领导力发展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2/10/21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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