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伊历1445年颁布的新社会保险法:养老金、职业风险、生育津贴、失业保险、缴费与罚款。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社会保险的三个险种:养老金、职业风险及补充补偿、失业保险(第3条);本法中的年和月按公历计算(第2条)。
- 养老金险种强制适用于全体沙特籍公务员,以及在沙特境内或为总部在沙特的雇主在境外工作的沙特籍劳动者;对在境外工作且与本地雇主无雇佣关系者自愿适用(第14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雇主单独对社保机构承担缴纳其本人及参保人全部保费的责任,并可从工资中扣除参保人应缴部分(第9条)。
- 法定领取年龄为六十五岁;已停止工作且缴费至少360个月的,最多可提前120个月领取(第16条)。
- 参保人在职死亡且已连续缴费3个月或累计6个月的,家属可领取遗属养老金(第23条);一名受益人领取50%,两名及以上共领75%并平均分配,子女领取至21岁,在读的至24岁(第24条)。
- 职业风险保费为2%,由雇主承担(第29条);工伤导致完全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工资的100%发放月津贴(第35条),非沙特人一次性领取补偿(第39条)。
- 生育补偿为三个月,按平均工资的100%发放;婴儿患病或残疾需持续陪护的,增加一个月(第41、42条)。
- 失业保费为2%,由雇主和参保人各承担一半(第44条);首次申领须在此前36个月内工作满12个月(第46条),每次最长领取12个月(第47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迟缴保费的,每迟延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按应缴金额的2%加收(第9条)。
- 违反本法或条例的,处不超过五万里亚尔罚款,再犯加倍;违法行为已满五年的不再罚款,但仍须纠正并退还不当领取的款项(第59条)。
- 常见问题:申报工资低于实际工资、根本未为劳动者登记,以及迟报工伤。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对初级医疗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在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诉医疗委员会提出异议(第50条)。
- 工伤日津贴及交通住宿津贴自应得之日起满一年、其他补偿满五年未申请的,不予受理,社保机构接受正当理由的除外(第54条)。
- 专门委员会审理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对其决定不服的可向主管法院申诉(第60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养老金
- 职业风险与工伤
- 生育津贴
- 失业保险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273 · 伊历144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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