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协商会议的组成、成员资格和职权,包括审议法律、条例和条约,并就公共政策提出意见。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协商会议的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协商会议是国家立法(规章)权的组成部分。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协商会议由议长和成员组成,成员由国王从学者及具有经验和专业的人士中遴选,每届任期四年。
- 协商会议就国家总体政策发表意见,其职权包括:研究法律、条例、条约和国际协定并提出修改建议,解释法律,审议政府机构年度报告以及审议发展计划。
- 一定数量的成员可提出新法律草案或现行法律的修正案并提交会议审议。
- 协商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议题先经委员会研究再提交全体会议。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协商会议的决议呈报国王;内阁与协商会议意见一致的,经国王批准后发布;意见不一致的,退回协商会议再议,然后呈报国王裁决。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组成与成员
- 审议法律、条例和条约并提出修改建议
- 讨论政府机构的计划和年度报告
- 会议决议的呈报程序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命令 A/91 · 伊历1412/8/27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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