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为每处不动产建立实体登记,载明其边界、所有人及其上的权利,使登记信息成为证明所有权的可靠依据。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建立不动产登记册,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及其物权的统一依据,并在开始实行登记的地区逐步取代传统产权证书。
- 由不动产总局监管登记册,按公布开展登记工作的地区分阶段实施。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每项不动产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设独立登记记录,载明其描述、四至、所有人及其上的抵押、地役等权利。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在当事人之间及对第三人,均须经不动产登记方可生效。
- 登记记录对所有人具有绝对效力,可据以证明所有权。
- 本法规定了公布地区内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程序,以及对公示信息在批准前提出异议的期限。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未关注不动产所在地区的登记公告,可能错过对四至或所有权错误提出异议的期限。
- 未登记的不动产交易不得对抗第三人。
- 提交虚假信息或文件办理登记的,将受处罚并被撤销登记。
程序与重要期限
- 通过不动产总局及其平台关注地区登记公告,并提交首次登记申请及所需文件。
- 在公布的法定期限内对登记或公示信息提出异议。
- 购买或抵押前应核实该单元的登记记录。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处分行为与物权登记
- 登记信息的证明效力
- 对登记提出异议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91 · 伊历1443/9/19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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