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房地产集资(向出资人募集资金开发房地产):许可、认购、管理与账户、出资人权利及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不动产集资项目,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保护各方权益(第2条),由不动产总局负责监管(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须经资本市场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不动产总局许可,方可发行、广告、营销或募集资金;不动产须持有有效且经核实的产权证并已取得开发许可(第4条)。
- 持证人须具备资格并经分级(第5条),在项目终止前保有不低于条例规定的份额(第12条),并不得作出存在现实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决定(第21条)。
- 可要求预留不超过估算成本15%的储备金以应对意外开支(第7条);禁止从项目资本中放贷(第10条)。
- 所有收益须直接存入托管账户(第30条);资产须经认证估价师估价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分无效(第27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行政处罚:警告、暂停许可最长一年、吊销许可,或处不超过一千万里亚尔罚款(第32条)。
- 未经许可发行、利益冲突、未经估价出售资产或未将收益存入托管账户的,处不超过三年监禁,并移送检察院(第35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首次股东大会须有三分之二资本出席方为有效(第25条),会议和表决可以电子方式进行(第26条)。
- 委员会审理违法行为(第33条),对其决定不服的可在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行政法院申诉(第34条)。
- 参与前应通过官方平台核实项目许可和托管账户。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集资许可
- 认购与账户
- 出资人权利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203 · 伊历1444/12/28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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