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保护人们免受有监护权、权力、家庭或抚养关系者实施的身体、心理或性虐待及其威胁,包括不提供基本需求,并规定举报、庇护和罚则。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确保免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并为受害人提供帮助、庇护和照料(第2条)。
- 虐待是指一人超越其监护权或权力,或基于家庭或扶养关系,对他人实施的任何剥削或身体、心理、性方面的虐待或以此相威胁,包括不为受扶养人提供基本需要(修订后第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任何知悉虐待情况的人须立即报告;公务员和私营部门员工须告知其单位,由单位向部委或警方报告(第3条)。
- 部委和警方受理受害人直接报告或政府、医疗、民间机构转来的报告(第4条)。
- 未经同意不得披露报告人身份,特定情形除外;知悉案件者须保密(第5条);善意报告人免责(第6条)。
- 部委接到报告后即采取措施,如安排医疗、阻止虐待继续、提供家庭辅导和传唤当事人(第7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实施虐待行为:处一个月至一年监禁并处五千至五万里亚尔罚款,或二者择一,法院可判处替代刑罚(修订后第13条)。
- 受害人为残障人士、父母、年逾六十岁或孕妇并因此流产,或虐待发生在工作或学习场所、使用武器的,加重至一至五年监禁并处五万至三十万里亚尔罚款(修订后第13条)。
- 再犯加倍处罚,教唆或帮助者与犯罪人同罚(修订后第13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案件危及受害人生命或安全的,部委采取紧急措施,并可请求安全部门进入现场(第8条和第9条)。
- 部委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的,向警方报告并跟进至程序终结(第11条和修订后第12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虐待(含忽视)的定义
- 举报义务与保密
- 庇护、照顾与治疗
- 罚则及加重情形
时间轴
- 修订:王室法令 M/72 · 伊历1443/8/6. 修订包括罚则条款(见官方文本)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6/3/22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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