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保障老年人与家人共同生活并维护其尊严和权利,禁止抚养人未经同意处分其财产或疏于照顾,并规定对违法者和照护机构的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保护老年人(即年满六十岁的公民)的权利,并为有需要者提供照料(第1条);老年人全部或部分无法自行保障生活必需的,视为有需要(第5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老年人有权与家人同住,家庭须为其提供住所和照料(第3条);只有经本人同意、法院判决或处于危险情形时,方可将其安置于养老院(第4条)。
- 赡养责任依次由配偶(妻子自愿时)、有能力的父亲、儿子、孙子、兄弟承担;意见不一时,由主管法院本着老年人利益指定赡养人(第6条)。
- 赡养费依伊斯兰教法的扶养规则确定(第7条);赡养人无力负担且家中无他人可承担的,由部委提供补助(第8条)。
- 部委免费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辅助医疗器械(第10条);老年人优先获得政府基本服务,尤其是医疗和社会服务(第11条),并可获得优待卡(第12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赡养人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财产或故意疏于照料;受托管理其财产者不得滥用(第15条)。
- 侵犯与家人同住的权利或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处一年以下监禁、五十万里亚尔以下罚款或二者并处,再犯可加倍(第16条)。
- 法院可判处为老年人服务的替代刑罚(第18条);行为构成其他法律规定之犯罪的,适用较重刑罚(第17条)。
- 未经同意收住老年人的私营养老机构,以及不给予优先或折扣的服务机构:十万里亚尔以下罚款(第20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检察院负责侦查赡养和财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并向主管法院起诉(第19条)。
- 部委委员会审理养老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违规并作出处罚(第20条)。
- 经法院认定无监护人或监护人弃之不顾的无行为能力老年人,由部委担任人身监护人(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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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范内容
- 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权利
- 须经同意方可入住照护机构
- 保护老年人财产
- 罚则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47 · 伊历1443/6/3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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