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保障司法独立,规范最高司法委员会、法院层级与管辖(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法官的任命、晋升与惩戒以及公证处。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司法机关、各级法院、最高司法委员会、法官事务和公证机构,并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伊斯兰教法和现行法律(第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除本法规定的情形外,法官不得被免职(第2条);除依法官纪律规则外,不得因其职务行为对法官提起诉讼(第4条)。
- 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分为普通、刑事、个人身份、商事和劳动法院(第9条)。
- 最高法院监督普通司法管辖案件中伊斯兰教法和法律的正确适用(第11条)。
- 上诉法院设民事、刑事、个人身份、商事和劳动审判庭(第15条和第16条)。
- 法官须为原籍沙特人、品行良好,并持有伊斯兰教法学位或同等学历(第31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向不具有事务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导致裁判拖延。
- 普通法院设执行、非讼确认及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庭(第19条);刑事法院设同态复仇与固定刑、酌定刑及少年案件审判庭(第20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公证机构负责合同公证和记录承认事项,宗教基金和遗嘱除外;部分职能可依条例委托他人行使(第74条)。
- 公证文书具有证明效力,法院无须其他证据即予采信,仅可基于特定理由提出异议(第80条)。
- 诉讼程序和期限见《伊斯兰教法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司法独立
- 最高司法委员会
- 法院层级与管辖
- 法官事务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78 · 伊历1428/9/19
- 修订:王室法令 M/81 · 伊历1440/7/13.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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