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劳动监察员:进入场所与调取资料的权力、检查类型,以及严重与一般违规的处理方式。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对私营企业的劳动监察、监察员的权力和职责以及违规记录程序,由部委主管机构监督(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劳动监察员须为沙特人,并具有大学学历或至少两年监察经验(第3条),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第6条)。
- 监察员可在企业工作时间内随时进入工作场所,且绝不得事先通知检查(第9条)。
- 监察员可查阅电子和纸质记录、账簿和文件并取得副本(第9条)。
- 雇主及其代表须提供便利和所需资料,按要求到场或派代表出席(第12条)。
- 监察重点为违规可能性较高的企业;发现严重违规的,提前复查(第1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非严重违规:发出电子警告,限三个工作日内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制作违规笔录(第17条)。
- 严重违规:不经警告直接制作违规笔录(第17条)。
- 常见问题:忽视电子平台通知以致错过纠正期限,以及拒绝向监察员提供记录或阻挠检查。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记录违规时,通过登记的电子地址要求雇主说明情况,雇主须在三日内答复,否则完成违规认定(第18条)。
- 一般检查须涵盖企业的全部劳动条件,不得仅限于某一方面(第19条)。
- 宜每日查看企业通知,并及时更新在部委登记的电子地址。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监察员权力
- 检查期间雇主义务
- 一般违规的电子警告
- 严重违规的查处记录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3/4/27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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