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对少年(年满七岁未满十八岁)的拘捕、调查与审判,替代刑罚的措施,以及以观护所安置代替监禁。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对未成年人的拘捕、侦查、审判及适用措施;未成年人是指年满七岁未满十八岁的男女(第1条)。
- 实施行为时未满七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第2条);年龄依官方文件按伊斯兰历计算(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未成年人现行犯被捕时须立即通知其监护人;非现行犯的,尽可能在监护人在场时拘捕(第5条);送达未成年人须同时送达监护人方为有效(第6条)。
- 除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外,不得为侦查而羁押未成年人,且只能凭附理由的命令羁押于少年院(第7条);羁押满五日即告终止,依程序延长的除外(第9条)。
- 检察院讯问未成年人须有监护人、社工或律师在场,并在少年院内进行(第11条)。
- 审判未成年人须本人及其监护人到庭,未成年人有权聘请律师(第14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未满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只能适用措施,如训诫、交由监护人管教、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社会监督,年满十二岁的可安置于社会机构不超过一年(第15条)。
- 年满十五岁的未成年人适用一般刑罚但不判监禁,改为安置于少年院,期限不超过最高刑期的一半;可判死刑的犯罪不超过十年(第15条)。
- 本法不影响伊斯兰教法关于固定刑和同态复仇犯罪的规定(第16条)。
-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记入少年院专门登记册,不留犯罪记录(第19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安置期满四分之一后,法院可决定附条件释放;违反条件的送回少年院(第20条)。
- 安置期未满而年满十八岁的,转入监狱服完剩余期限,法院另有决定的除外(第17条)。
- 少年院为法院编写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第12条);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2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刑事责任年龄
- 羁押与调查
- 替代刑罚的措施
- 安置与假释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13 · 伊历1439/11/19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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