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资产融资租赁合同:要件、双方义务、合同登记、违约时收回租赁资产以及违规行为。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即出租人将其为出租目的而取得的不动产、动产、用益、服务或无形权利出租;所有权可依合同以付清租金为条件或通过出售承诺转移给承租人(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合同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订立,载明当事人、租赁物及其状况、租金及支付期限和租期,并在合同登记册登记,后续修改一并登记(第3条)。
- 即使未使用租赁物,承租人也须按期支付租金,因出租人原因除外;合同可约定迟延时未来租金提前到期,但不超过迟延的期数(第6条)。
- 承租人须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并承担日常维护(第7条),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改动(第8条),并对使用造成的损害负责(第14条)。
- 除因承租人侵害或过失外,承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灭失的风险;因其过错灭失的,承担灭失时的价值,保险赔付部分除外(第9条)。
- 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所有权连同租约一并转移(第15条);未经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抵押租赁物或在其上设定权利(第16条)。
- 租赁物全部灭失的,合同解除;部分灭失影响使用且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更换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第22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涂改租赁物上的标识、改变其特征,或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出售或抵押租赁物的,处不超过租赁物价值四分之一的罚款、不超过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处(第26条)。
- 常见问题:迟付租金导致租金提前到期,以及解约时双方应得款项的争议。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出租人可约定承租人欠付租金时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第21条);租期届满时承租人须按约定状况返还租赁物(第20条)。
- 不动产租赁物未返还的,出租人可请求主管法院判令交付,法院须在三十天内裁决(第25条)。
- 争议和违法行为由主管法院审理(第24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融资租赁合同
- 出租人与承租人义务
- 合同登记
- 资产收回与争议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48 · 伊历1433/8/13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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