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沙特首部全面的民事法典,涵盖合同、债、损害责任和物权,适用于一切合同关系。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沙特民事规则的一般法典: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单方意思表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债的效力与消灭、有名合同以及所有权和物权。
- 凡无特别规定的民事关系均适用本法,如买卖、租赁、承揽、借贷、代理、保证与和解;《劳动法》及商事法律等特别法在其调整范围内优先适用。
- 旨在使权利明确、交易稳定,让当事人事先了解合同效力及违约后果。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要约与承诺一致时合同成立;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特定形式的,须符合该形式;合同解释以实现双方共同意思为准。
- 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经协商或依法律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并须诚信履行。
- 因错误、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行为能力,合同可被撤销;明示或默示追认后撤销权消灭。
- 一方利用对方明显弱点或急迫需要致其显失公平的,法院可减少受损方义务、增加对方义务或撤销合同(第68条)。
- 出现无法预见的普遍性特殊情况,使履行虽非不能但负担过重的,法院可将过重义务减至合理限度。
- 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约定的赔偿金过高或义务已部分履行的,可予减少。
- 因过错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作为行为自然结果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雇用人对受雇人在工作中或因工作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本法规定了常见合同:买卖及瑕疵和权利担保、租赁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义务、承揽及承揽人责任、代理、保证与和解。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依赖口头约定或含糊的聊天记录日后难以举证;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写明标的、价款、期限、解约方式和赔偿。
- 拖延主张会使诉讼时效届满,许多纠纷因此败诉,而非权利本身薄弱。
- 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不一定按约定执行,法院可予减少。
- 工程和装修中的瑕疵或未完工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主张前宜以照片和专家报告固定现状。
- 赔偿请求须证明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仅有违约而未证明损害的不足以支持。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一般规则:权利到期满十年后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第295条)。
- 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及租金等定期性权利为五年(第296条)。
- 商人向非经营者供货或提供服务的价款、酒店餐馆费用及雇工工资为一年(第297条)。
- 侵权损害赔偿:自受害人知道损害及责任人之日起三年,最长自损害发生之日起十年。
- 撤销合同须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最长自订立合同之日起十年,欠缺行为能力的除外(第79条);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催告撤销权人在不少于九十日内选择追认或撤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表示的,撤销权消灭(第80条)。
-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之诉须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起(第68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与效果
- 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
- 债的消灭与时效
- 买卖、租赁、承揽等有名合同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91 · 伊历1444/11/29
- 生效日期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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