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伊历1447年颁布的新公共利益征收与临时占用不动产法:征收程序、清点与评估、补偿与腾退以及临时占用。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非为公共利益并给予公平补偿,不得征收任何不动产或临时占用(第2条);国有不动产不适用(第3条);本法取代1424年(伊斯兰历)征收法(第37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征收补偿为不动产市场价值,加上市场价值20%的补偿金,以及征收程序造成的损失补偿;临时占用补偿不低于同类租金(第6条)。
- 项目单位须提交包括规划图、估算成本及资金证明的申请,由委员会核查公共利益、资金到位及是否有可替代的国有不动产(第7、8条)。
- 补偿须在腾退日前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特殊情况除外;自启动决定之日起三年内未支付的,所有人可申请重新估价,并按较高估价补偿(第23条)。
- 补偿支付前已腾退的,所有人可获得该期间的同类租金另加10%(第24条)。
- 临时占用不得超过三年(第28条);所有人仍可处分其不动产,买受人承继出卖人的权利义务(第31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市场价值争议、补偿迟延,以及补偿付清前即被要求腾退。
- 所有人以外因征收程序受损者可主张赔偿(第30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通知所有人启动决定后不再需要该不动产的,应告知所有人,其可在一年内申请收回,但须退还补偿(第32条)。
- 对涉及其不动产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第36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征收程序
- 清点与评估
- 补偿与腾退
- 临时占用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56 · 伊历1447/3/12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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