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经内阁批准的国家政策,将就业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作为发展支柱,并规定各机构防止和监测歧视的职责。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经部长会议第416号决定(伊历1444年6月11日)批准的国家政策,确立就业和职业中机会均等与平等待遇的概念和原则。
- 适用于受《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管辖的所有人员,涵盖政府机构、私营部门和非营利部门。
- 该政策是指导性框架,本身不规定处罚;处罚仍依各相关法律执行。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民族或社会出身、残疾或年龄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待,损害工作中的机会均等或平等待遇。
- 基于岗位所需资格的区别不构成歧视,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区别也不构成歧视。
- 平等涵盖劳动条件、晋升、工资和培训,自招聘广告和录用阶段即适用。
- 机会较少群体:残疾人、欠发达及高失业地区居民、老年人以及政策认定的其他人群。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与该政策相抵触的常见做法:无实际需要却在招聘中限定性别或年龄,以及同值工作不同酬。
- 该政策旨在确立针对歧视行为的有效救济途径,并培训监察员识别此类行为。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监督政策实施,并负责解答相关问题。
- 在工作中遭受歧视者,可根据其雇主类型,依《劳动法》或《公务员法》向该部或主管机关投诉。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招聘与薪酬不得歧视
- 治理与跟进
- 各机构职责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7/8/16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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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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