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承认电子交易、记录和签名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并规范电子缔约、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其服务提供者以及违规行为。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电子交易和电子签名并为其提供法律框架;适用于电子交易和签名,但个人身份事务交易和不动产处分契据的签发除外,主管机关允许以电子方式办理的除外(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电子交易、记录和签名具有约束力,符合本法条件的,不得仅因其以电子方式作出而否认其效力或拒绝执行(第5条)。
- 电子记录符合要求的,电子交易或签名可作为证据;不符合要求的,也可作为推定证据;其证明力取决于生成方式、完整性保护方式和发送人身份的确认方式(第9条)。
- 符合规定的电子签名等同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效力;签名人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滥用,并将任何非法使用告知认证服务提供者(第14条)。
- 认证服务提供者未经管理局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停止经营、转让许可证或合并(第19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从事认证服务、泄露或滥用客户信息、伪造或明知是伪造而使用电子记录、签名或证书、侵入他人签名系统,以及冒用身份申请证书(第23条)。
- 处不超过五百万里亚尔罚款、不超过五年监禁或两者并处,并可没收和公布判决摘要(修订后第24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管理局负责检查并制作笔录,可在案件裁决前扣押违法所用设备和软件(第25条)。
- 应以原始格式保存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平台日志及发送数据,除有相反证明外,它们具有证明力(第9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电子交易的法律效力
- 电子缔约
- 电子签名与认证
- 违规与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8 · 伊历1428/3/8
- 修订:王室法令 M/57 · 伊历1436/8/1.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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