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外交人员的任用、晋升、职责、权利与津贴、绩效管理及离职。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外交部外交职系岗位:任命、试用、晋升、国内外工资津贴与福利、服务终止及调离(第2条)。
- 外交人员适用《公务纪律法》及其条例的纪律规定(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候选人须为沙特原籍、品行良好、身体合格、持有学士或同等学位,且未因法定刑罚或抵命罪、一年以上监禁或受贿、伪造、贪污、毒品犯罪被定罪(第10条)。
- 初任为随员(第11条);试用期一年,可再延长一年,不胜任者予以解职(第13条)。
- 早期职级间晋升至少需3年;任随员前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者,由随员晋升三等秘书需两年(第22条)。
- 晋升后领取新岗位最低工资或原工资加10%,以较高者为准(第31条)。
- 住房津贴为基本工资的25%,每年上限120,000里亚尔(第33条);本人、配偶、父母、未婚女儿及25岁以下儿子享有医疗保障(第34条)。
- 外派人员抵达后提供21天住宿(第38条);在驻在国不得同时享受实物住房和居住津贴(第4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使团成员须遵守社会价值观、伊斯兰教法和行为准则,照顾沙特公民,不得在驻在国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第18条)。
- 冒犯真主或伊斯兰教、有安全部门指示、持有或吸食毒品,或实施伤害或骚扰的,调离外交工作(第77条)。
- 一年内无故连续缺勤15天或累计30天,或30日内不执行调动的,可终止服务(第68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每年进行绩效考核(第19条);在派遣留学或移送调查等情形下不考虑晋升(第25条)。
- 使团成员的调动由部长决定(第75条)。
- 大使或全权公使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依第69条延长服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任用与晋升
- 驻外津贴
- 离职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5/7/8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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