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保护未满十八岁者免受一切形式的虐待和忽视,禁止雇用未满十五岁的儿童、剥削儿童或向其出售烟草,并规定报告义务和罚则。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保护儿童(即未满十八岁的任何人)免受一切形式的身体、心理和性方面的虐待和忽视(第1条);儿童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获得保护、照料和救助(第5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虐待和忽视的形式包括:使儿童失去家庭依靠、不为其办理或扣留其证件、未完成必要疫苗接种、致其辍学、虐待、利用其乞讨、使用贬低其尊严的言语以及歧视(第3条)。
- 儿童乞讨、脱离父母管束、经常离家出走等情形,视为面临越轨风险(第4条)。
- 禁止雇用未满十五岁的儿童或使其从事危害安全的工作(第8条),禁止对儿童进行性剥削或利用其犯罪、乞讨(第9条),禁止向儿童出售烟草(第11条)。
- 禁止制作、发布或传播任何面向儿童、美化违反伊斯兰教法或公共秩序的行为或鼓励其越轨的作品(修订后第12条)。
- 父母或照料者在其能力范围内负责儿童的教养和保护;父母分居的,保障儿童探视和联系双方的权利(修订后第1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实施虐待行为:处两年以下监禁并处十万里亚尔以下罚款,或二者择一,法院可判处替代刑罚(第23条之一)。
- 受害人为残障人士、虐待发生在学习或照料场所、使用武器或多次实施的,加重至两至五年监禁并处十万至五十万里亚尔罚款;再犯加倍(第23条之一)。
- 常见问题:因家庭纠纷扣留儿童证件或不让其上学,属于忽视(第3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任何知悉虐待或忽视情况的人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须为报告提供便利,特别是儿童本人报告(第22条)。
- 检察院负责侦查和起诉,主管法院审理违法行为并决定刑罚(修订后第23条)。
- 缺乏适当家庭环境的儿童有权获得替代照料,如寄养家庭(第7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虐待与忽视的形式
- 禁止童工与剥削
- 禁止烟草及有害物品
- 举报与罚则
时间轴
- 修订:王室法令 M/72 · 伊历1443/8/6. 修订包括罚则条款(见官方文本)
- 颁布日期:发布日期 伊历1447/4/3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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