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细化《破产法》程序:预防性和解、财务重整、清算及小额债务人程序、债权清单、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以及程序终结。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本条例细化《破产法》程序:预防性和解、财务重整、清算及小额债务人程序,并界定适用特别规定的受监管实体(修订后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就自愿清算表决前,董事须提交审计师报告及最新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书面声明仍在持续清偿(第3条)。
- 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发现其原物的,若原物未改变、未收取任何价款且在中止追偿之日起五天内提出申请,可请求返还(第30条)。
- 债权人委员会由法院任命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候选人须持有已确认且未全额担保的债权(第24条)。
-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权查阅受托人或破产委员会掌握的程序信息和文件(第1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债权人错过申请列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迟延通知债权人,以及在中止追偿期间处分资产。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债务人须在判决作出后七天内将启动预防性和解的判决通知债权人并邀请其表决;未被列入的债权人须在公告后十四天内申请列入(第33条)。
- 债务人申请清算的,须在立案后七天内将申请及开庭日期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在开庭前提出异议(第49条)。
- 小额债务人须在申报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在受托人协助下拟定方案(第64条)。
- 利害关系人可就特定判决和决定(包括连带所有人责任和可撤销交易)向上诉法院提出异议(第80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启动申请
- 债权清单
- 管理人与债权人委员会
- 程序终结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内阁决议 622 · 伊历1439/12/24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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