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只有获得许可者方可经营银行业务,并规定许可条件、银行义务、中央银行监管及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银行业务及中央银行的监管;未经许可不得以银行业务为主营,但持证货币兑换商可从事货币兑换(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未经许可者不得在文件、商号或广告中使用「银行」或类似字样(第5条)。
- 存款负债不得超过储备和资本的十五倍(第6条),对单一客户的贷款或担保不得超过储备和资本的25%(第8条)。
- 禁止向董事、审计师或其企业提供无担保贷款(第9条);分配利润前须将至少25%的净利润转入法定储备(修订后第13条)。
- 禁止泄露或利用因执行本法而获得的信息(第19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无证经营银行业务:处不超过两年监禁,并按持续天数每天处不超过五千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泄露信息:处不超过两年监禁和不超过两万里亚尔罚款(第23条)。
- 银行违规或危及流动性的,中央银行可为其指派顾问、暂停或撤换董事或员工、限制放贷或吸收存款(第22条);董事长、董事和经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第24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各银行须在次月底前报送月度合并财务状况表(第15条)。
- 违法行为由中央银行以外的三人委员会裁决(第25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银行业务许可
- 银行义务
- 中央银行监管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5 · 伊历1386/2/22
- 修订:王室法令 M/2 · 伊历1391/1/6.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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