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保护举报犯罪和违规者、证人、鉴定人及被害人:隐匿资料与身份、保护计划及其申请与终止,并惩处泄露受保护者身份或对其施害者。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为其适用的犯罪中的举报人、证人、专家和被害人提供保护,并在检察院设立专门保护计划(第4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监察、执法和侦查机关在必要时或经请求,须在通信和笔录中隐去举报人、证人、专家或被害人的身份和地址(第2条);法院可在审理中采取特别措施,必要时可在被告及其律师不在场时听取证言(第3条)。
- 依本人的说明理由的申请,或依监察、执法、侦查机关或法院的建议纳入保护计划(第7条);遇紧迫危险时,总检察长可未经其同意提供不超过三十天的保护(第8条)。
- 受保护人的信息保密(第15条);不得因其受保护的原因解除其雇佣关系,或作出减损其权利、损害其名誉的决定(第17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故意泄露受保护人身份或下落的,处不超过一年监禁和不超过二十万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第24条)。
- 因受保护人说出真相而对其使用暴力的,处不超过三年监禁和不超过五十万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第25条)。
- 威胁、敲诈或以财物利诱的,处不超过两年和三十万里亚尔;妨碍保护的,不超过一年和二十万;对其采取被禁止的人事措施的,不超过六个月和十万里亚尔(第26条)。
- 私营企业的经理或员工为企业利益实施上述犯罪的,企业受罚(第27条);有组织团伙作案的,刑罚不低于最高刑的一半(第30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保护以书面说明理由的决定终止,须在生效前至少十五天通知受保护人,并可提出异议(第21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受保护对象
- 隐匿身份与资料
- 保护的申请与终止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48 · 伊历14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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