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商标的构成及不得注册的标志,以及注册、公告、续展、注销、转让、质押和许可,并规定犯罪与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沙特境内商标的注册、保护、转让和许可,并惩处伪造和仿冒行为。
- 商标包括以显著形式呈现的名称、签名、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第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缺乏显著性、违反公共秩序、与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等法律列举的标志不得注册(第2条)。
- 注册人为商标的唯一所有人;未经其同意他人不得使用,所有人可起诉制止他人使用(第21条)。
- 注册自申请之日起生效(第20条),保护期十年,未续展的终止(第22条)。
- 商标可转让、质押或查封,但须经登记和公告后方可对抗第三人(第29、31、32条)。
- 许可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认证(第34条),并须登记;登记和公告前不得对抗第三人(第3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伪造或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仿冒注册商标、使用该商标或明知而销售带有伪造商标的商品:处最高一年拘禁并处50,000至100万里亚尔罚款,或二者择一(第43条)。
- 在禁止情形下使用未注册商标等较轻违法行为:处最高三个月拘禁并处20,000至250,000里亚尔罚款,或二者择一(第44条)。
- 三年内再犯:最高可处法定最高刑的两倍,关闭营业场所十五日至六个月,并公布判决(第45、46条)。
- 受损者可请求赔偿(第48条),侵权物品可被没收和销毁(第52条)。
- 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五年未使用商标的,可被撤销(第25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主管部门须在六十日内对完备的申请作出决定(第10条);申请人在九十日内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驳回(第12条)。
- 对驳回决定可在通知后六十日内向大臣申诉,大臣驳回申诉的,可在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司法机关起诉(第13条)。
- 对核准注册的异议须在公告后九十日内提出(第15条)。
- 续展须在保护期最后一年内或届满后六个月内办理(第23条)。
- 对假冒商品的保全查封,如十日内未起诉则失效(第50条)。
- 违法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未进行任何调查或审判程序的,公诉权消灭,但不影响私人权利(第47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可注册与不可注册的标志
- 注册、续展与注销
- 转让、质押与许可
- 犯罪与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21 · 伊历1423/5/28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本站阿拉伯语文本最近与官方来源核对日期:。
官方全文
官方全文为阿拉伯语,按内阁专家局公布的文本载于本页阿拉伯语版本。 阅读阿拉伯语全文
资料库内容为简化的一般性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能替代官方文本。法律会变化,请务必查阅官方来源,并在采取行动前咨询律师。 资料库数据最近核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