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社会保障津贴及对困难家庭的支持:资格与计算方式、有劳动能力者求职的义务、拒绝与暂停情形,以及对违法领取的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旨在应对贫困,保障受益人满足基本需要的最低收入,并帮助有劳动能力者就业(第2条);本法取代原《社会保障法》(第25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在沙特永久居住的沙特人,核定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符合财产标准并满足健康、教育和康复要求的,有权领取保障金(第9条)。
- 国籍条件的例外包括:嫁给沙特人的外籍妇女,以及育有沙特籍子女的外籍寡妇或离婚妇女(第10条)。
- 扶养人有多个家庭的,每个家庭单独计算并分别领取保障金(第12条);保障金为最低标准减去核定收入(第14条)。
- 申请人在二十日内获知申请被批准或附理由被拒(第6条),批准后次月开始发放(第16条)。
- 受益人须在十五日内报告影响领取资格的任何变化(第7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以下情形停发:不再符合条件、信息不实、超过三十日未更新资料、可康复受益人不遵守康复计划,或有劳动能力者不求职或拒绝合适的工作机会(第17条)。
- 扶养人不将保障金用于受扶养人:五千里亚尔以下罚款、三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第20条)。
- 不当领取社会保障金:一万里亚尔以下罚款、一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并须退还(第20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对未按期答复、拒绝申请或停发、要求退还已发款项,可向部委委员会申诉(第22条)。
- 对委员会的决定,可依行政法院法向行政法院起诉(第22条)。
- 检察院负责侦查本法所列犯罪并向主管法院起诉(第21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受益人资格与津贴计算
- 有劳动能力者的义务
- 暂停与申诉
- 罚则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2 · 伊历1442/4/4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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