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必须安装安防摄像头的场所和设施、技术要求、录像保存期限、私密区域禁止安装以及罚款。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要求特定场所安装安防监控摄像头,包括各部委和机构、石油、石化、发电和海水淡化设施、旅游住宿设施、购物中心、金融机构和兑换所、按条件文件规定的住宅楼、清真寺以及体育和娱乐场所(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适用对象未满足摄像头要求的,其经营活动不得获发或续发许可证(第3条)。
- 须安装、维护并全天候运行摄像头,按条件文件规定的期限保存录像,已报告事故的录像不得修改(第4条)。
- 制造、进口、销售、安装或维护此类摄像头须经内政部批准(第5条)。
- 禁止在体检室、住院病房、理疗室、更衣室、卫生间、女性美容院和俱乐部、旅游住宿客房、手术室及私密场所安装摄像头(第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罚款:每台不符合规格的摄像头500里亚尔;每台未按要求安装的1000里亚尔;未保存录像5000里亚尔;每处在禁止场所安装10000里亚尔;违规转移或公开录像、损坏设备或录像20000里亚尔(第12条)。
- 协助发现违法行为者可获不超过所收罚款10%的奖励(第15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各地区委员会审理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第11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行政法院申诉(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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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范内容
- 安装义务单位
- 录像保存
- 禁止安装场所
- 罚款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4 · 伊历1444/3/7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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