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登记不动产抵押的设立及其对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优先权和追及权,以及抵押权的消灭。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已登记不动产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就该不动产价款优先受偿。
- 适用于已登记不动产的抵押,包括不动产融资抵押。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已登记不动产抵押是债权人就用于清偿其债务的不动产取得物权的合同,使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和顺位在后的债权人受偿(第1条)。
- 抵押人须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并具有处分能力(第2条)。
- 抵押人须保全抵押物,抵押权人可对任何降低其价值的行为提出异议(第13条)。
- 约定不履行时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或无偿使用抵押物的条款无效(第19条)。
- 抵押自登记之日起对第三人生效(第21条),其顺位以登记日期确定(第24条)。
- 抵押权人可追及至取得该不动产的任何人以实现债权(第26条)。
- 抵押不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死亡而消灭(第44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抵押权人可申请拍卖该不动产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第18条)。
- 对抵押物的执行须先依《执行法》向债务人发出警告(第28条),清偿后的余款退还所有人(第34条)。
- 抵押物的租赁对抵押权人的效力适用特别规则(第20条)。
- 常见问题:还款后未解除抵押,以及未查询登记即购买已抵押的不动产。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抵押通过持证公证人或公证处以及主管登记机构办理公证和登记。
- 抵押人可依法提前清偿债务(第38条)。
- 被担保债务消灭、放弃抵押或本法规定的其他原因发生时抵押消灭,随后从登记册中注销(第39至43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抵押人、抵押物及被担保债务的条件
- 抵押人义务与抵押权人权利
- 优先权与追及权
- 抵押权的消灭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49 · 伊历143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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