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对房地产处分征收5%的税,不论房产状况或用途,并规定免税处分、纳税义务发生与缴纳以及滞纳和逃税罚款。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对不动产处分按5%征税,不论不动产的状况、形式或用途,由天课、税务和海关总局实施(第1、2条)。
- 不动产处分:直接或间接(如通过不动产公司)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永久或超过五十年转移其使用权的任何行为(第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约定价格在公允市场价值范围内的,按约定价格计税;当事人、不动产和价格均相同的,同一处分仅征税一次(第2条)。
- 主要免税情形:遗产分割、无偿赠与宗教基金或慈善协会、征收、经公证向配偶或三代以内亲属赠与、执行经公证的遗嘱、法院强制拍卖、作为融资担保的临时转让,以及符合条件的以实物出资入股(第3条)。
- 税款于处分之日(即公证之日)到期,应当日或提前缴纳(第4、5条)。
- 转让方负纳税责任;受让方导致未缴税款的,承担连带责任(第7条);禁止以虚假或隐蔽交易逃税(第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逃税的,处不超过所逃税款三倍的罚款,参与或协助者同罚(第15条)。
- 迟缴的,按未缴税款每月或不足一月2%加收,最高50%(第15条)。
- 其他违法行为:处不超过应纳税额或五万里亚尔(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处罚不影响追缴税款(第15、16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管理局可在处分之日起三年内核查申报价格、重新计算并追缴税款(第8条);多缴、误缴或就未完成处分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第9条)。
- 可在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管理局申诉,管理局须在九十天内作出决定;申诉被驳回或逾期未决定的,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异议(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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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范内容
- 税率
- 免税处分
- 纳税义务与缴纳
- 罚款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84 · 伊历1446/3/19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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