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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处分税法

对房地产处分征收5%的税,不论房产状况或用途,并规定免税处分、纳税义务发生与缴纳以及滞纳和逃税罚款。

法律王室法令 M/84伊历1446/3/19 · 2024年9月22日不动产

概要

对房地产处分征收5%的税,不论房产状况或用途,并规定免税处分、纳税义务发生与缴纳以及滞纳和逃税罚款。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对不动产处分按5%征税,不论不动产的状况、形式或用途,由天课、税务和海关总局实施(第1、2条)。
  • 不动产处分:直接或间接(如通过不动产公司)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永久或超过五十年转移其使用权的任何行为(第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约定价格在公允市场价值范围内的,按约定价格计税;当事人、不动产和价格均相同的,同一处分仅征税一次(第2条)。
  • 主要免税情形:遗产分割、无偿赠与宗教基金或慈善协会、征收、经公证向配偶或三代以内亲属赠与、执行经公证的遗嘱、法院强制拍卖、作为融资担保的临时转让,以及符合条件的以实物出资入股(第3条)。
  • 税款于处分之日(即公证之日)到期,应当日或提前缴纳(第4、5条)。
  • 转让方负纳税责任;受让方导致未缴税款的,承担连带责任(第7条);禁止以虚假或隐蔽交易逃税(第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逃税的,处不超过所逃税款三倍的罚款,参与或协助者同罚(第15条)。
  • 迟缴的,按未缴税款每月或不足一月2%加收,最高50%(第15条)。
  • 其他违法行为:处不超过应纳税额或五万里亚尔(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处罚不影响追缴税款(第15、16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管理局可在处分之日起三年内核查申报价格、重新计算并追缴税款(第8条);多缴、误缴或就未完成处分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第9条)。
  • 可在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管理局申诉,管理局须在九十天内作出决定;申诉被驳回或逾期未决定的,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异议(第17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税率
  • 免税处分
  • 纳税义务与缴纳
  • 罚款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84 · 伊历144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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