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持证从事的房地产经纪、营销、广告和物业管理,经纪合同、经纪人义务及违规处罚,并废止伊历1398年的房地产中介条例。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房地产经纪及营销、物业管理和拍卖等房地产服务,适用于在沙特从事上述活动的任何人(第2、3条)。
- 由不动产总局负责许可、监管并制定强制性和示范合同(第5条);本法废止了原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未经总局许可,不得从事经纪或提供房地产服务(第4条)。
- 经纪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交总局备案,否则不得援引;合同须有固定期限,未约定的自签订之日起为九十日(第7条)。
- 经纪人须亲自或通过持证员工执业,不得损害客户利益,须为交易保密,核实并如实披露房产信息,并在每则广告中标明姓名和执照号(第10条)。
- 佣金为:出售按成交价的2.5%,出租按第一年租金的2.5%,书面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与经纪人签约的一方支付,经纪人为多方服务时佣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比例(第14条)。
- 交易在合同期内完成,或在合同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且经纪人能证明其居间作用的,或交易未完成而卖方或出租人取得定金的,经纪人有权获得佣金(第15条)。
- 经纪人只能在工作所需范围内收取各方款项,且只能用于指定用途(第16条);承租人的押金交由总局或其授权方保管,直至房产交还(第12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违反本法:警告、暂停执照最长一年、吊销执照或处最高20万里亚尔罚款,可并处;三年内再犯可加倍罚款(第19条)。
- 执照被吊销者须满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第19条)。
- 常见问题:与经纪人口头约定、与无证经纪人交易、合同届满后的佣金纠纷,以及房产广告未标明执照号。
- 同一行为亦违反其他法律的,从重处罚(第21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违规案件由总局组建的委员会审理;对处罚决定可在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司法机关申诉(第20条)。
- 应通过不动产总局平台核实经纪人执照,并签订载明期限和佣金的电子经纪合同。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执业许可
- 经纪合同及期限
- 经纪人义务
- 违规与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30 · 伊历1443/11/30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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