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本法所涵盖的活动(如印刷、出版、发行、报纸及电子出版)、许可要求、内容规范、违规及申诉。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出版物、印前服务、印刷厂、书店、摄影、出版及类似活动(第2条),宗旨包括传播文化知识、倡导良好道德(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出版物负责人须进行客观、建设性并基于真实事实的批评;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违反伊斯兰教法或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侮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煽动纷争或未经许可报道侦查和审判情况的内容(修订后第9条)。
- 作者、出版者或印刷者须在印刷或发行前向文化部提交两份样本审批(第13条);境外出版物在三十天内获批或经说明理由被拒(第19条)。
- 报纸及其员工未经文化部批准,不得接受境内外任何利益(第3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处罚:不超过五十万里亚尔罚款(再犯加倍)、禁止写作和参与媒体活动、关闭或屏蔽违法载体,或因发布错误信息或指控而由违法者出资刊登道歉(修订后第38条)。
- 禁令同样适用于网络出版和社交媒体;常见问题是未经许可发布对他人的指控或照片。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初级委员会审理违法行为,对其决定不服的可向上诉委员会申诉(修订后第40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许可活动
- 出版物审批
- 违规
- 申诉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2 · 伊历1421/9/3
- 修订:王室法令 M/20 · 伊历1433/4/11.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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