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允许非沙特人在内阁确定的地理范围内拥有不动产并取得物权,取代伊历1421年《非沙特人不动产所有与投资法》。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非沙特人(个人、公司和基金)在沙特拥有不动产及取得其物权;取代原《非沙特人拥有和投资不动产法》。
- 新法自伊历1447年斋月4日起施行。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非沙特人可在内阁划定的地理区域内拥有不动产或取得物权;居民可在上述区域外拥有一处住宅,但麦加和麦地那除外(第2条)。
- 在麦加和麦地那,仅穆斯林个人可依条例规定的条件拥有不动产(第2条)。
- 有非沙特股东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基金,可依本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条件拥有不动产(第3、4条)。
- 所有权须登记,非沙特人的所有权经登记于不动产登记册后方告确立(第8条)。
- 对非沙特人处分不动产可收取不超过其价值5%的费用(第9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违反本法:警告或不超过不动产价值5%的罚款,最高1,000万里亚尔(第10条)。
- 提供虚假信息或数据:罚款,并责令违规者出售其取得的物权(第12条)。
- 常见问题:以沙特人名义购买以规避法律、购买许可区域以外的不动产,以及未完成登记。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违规者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法院申诉(第11条)。
- 签约前核实不动产位于许可区域内,并完成不动产登记。
- 应查阅实施条例和划定区域的决定,其中详细规定了拥有条件。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地理范围、权利类型及持有比例
- 居民为自住拥有一处不动产
- 非上市及上市公司和基金的所有权
- 不动产登记、费用及罚则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4 · 伊历144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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