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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

对居民公司(按非沙特股东份额)、经营业务的非沙特居民个人及通过常设机构经营的非居民征收所得税,并规范税基、预提、申报和罚款。

法律王室法令 M/1伊历1425/1/15 · 2004年3月6日金融、税务与保险

概要

对居民公司(按非沙特股东份额)、经营业务的非沙特居民个人及通过常设机构经营的非居民征收所得税,并规范税基、预提、申报和罚款。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对居民资合公司就非沙特人持有的股份、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沙特籍居民个人、通过常设机构经营或有沙特来源收入的非居民,以及天然气和石油行业从业者征收所得税(修订后第2条)。
  • 个人在沙特有永久住所且一年内居住至少三十天,或一年内居住至少183天的,为居民(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居民资合公司、非沙特籍居民个人和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税率为税基的20%;天然气和石油行业适用特别税率(第7条)。
  • 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正常必要费用可扣除(第12条),向公共机构或持证慈善组织的捐赠依规可扣除(第11条)。
  • 须在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登记(第57条),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天内申报并缴税(第6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未申报:处总收入1%、最高两万里亚尔的罚款;如按迟延期限计算的未缴税款比例(5%至25%)更高,则按该比例处罚(第76条)。
  • 迟缴:每迟延三十天按未缴税款1%处罚(第77条)。
  • 欺诈:提供虚假账簿或文件、伪造发票、隐瞒经营活动或销毁记录的,处税款差额25%的罚款(第77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税务机关可在申报期限届满后五年内以说明理由的通知作出或调整核定;未申报或申报不完整、有误导性的,期限为十年;纳税人可在五年内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第65条)。
  • 对税务机关决定不服的,依税务违法和争议裁决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出异议(修订后第66条);自应缴之日或知悉之日起满五年的诉讼不予受理,委员会认可的正当理由除外(修订后第67条)。
  • 有充分理由的,可分期缴税(第71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纳税人与税率
  • 税基与折旧
  • 预提税
  • 申报与罚款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 · 伊历1425/1/15
  2. 修订:王室法令 M/113 · 伊历1438/11/2.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3. 修订:王室法令 M/131 · 伊历1438/12/29.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4. 修订:王室法令 M/70 · 伊历1439/7/11.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5. 修订:王室法令 M/52 · 伊历1441/7/28.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官方来源上的完整修订及条例记录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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