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将伪造印章、标志、印花以及公文和私文书并明知而使用定为犯罪,并分别规定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将伪造印章、标识、印花、公文和私文书以及金融和商业票据规定为犯罪,并列明伪造方式,包括制作无原件、仿造或篡改的文书或印章(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明知是伪造物而使用的,处与伪造相同的刑罚(第19条)。
- 未遂处不超过最高刑的一半(第20条),以共谋、教唆或帮助方式参与的处该罪刑罚(第21条),犯罪所用物品及所得予以没收(第22条)。
- 本法也适用于在境外实施的某些犯罪,如伪造公文和金融、商业票据(第2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伪造公共机构文书:处一至五年监禁并处不超过五十万里亚尔罚款(第8条);伪造私文书:处不超过三年监禁和不超过三十万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第9条)。
- 公职人员伪造其职权内文书:处一至七年监禁并处不超过七十万里亚尔罚款(第12条)。
- 伪造商业、金融或银行票据或保险单证:处一至五年监禁并处罚款(第13条);出具虚假医疗报告或证明:处不超过一年监禁和不超过十万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第14条)。
- 伪造考勤记录:处不超过三个月监禁和不超过三万里亚尔罚款(第16条);明知判决或委托书已失效仍使用以冒充有效的,亦构成犯罪(第17条)。
- 私营企业的经理或员工为企业利益并经企业知情实施伪造的,企业处不超过一千万里亚尔罚款,并禁止参与政府合同二至五年(第23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在犯罪被发现前且伪造物被使用前主动报告的,法院免除处罚(第25条)。
- 依赖委托书、契据和证明前,应通过官方平台核实其真伪。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伪造方式
- 伪造印章与印花
- 伪造公文与私文书
- 使用伪造物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1 · 伊历1435/2/18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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