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受贿者及视同受贿者(包括公职人员及公司和协会人员),并惩处行贿人、中间人、利用影响力及失职行为。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将公职及类似职位和私营部门中的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视同公职人员者包括国家雇员、指定的仲裁员和专家、受托执行政府任务者、经营公共设施的公司、政府参股公司或银行业公司的员工、民间协会人员以及外国公职人员(修订后第8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公职人员为履行职务行为(即使合法)、不履行职务行为或违反职责而索取、接受或收受承诺或财物的,构成受贿(第1、2、3条)。
- 因请托、推荐或说情而违反职责的,视同受贿(第4条);承诺或财物包括任何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第12条)。
- 在私营部门、协会和专业团体中行贿和受贿同样构成犯罪(第9条之一、第9条之二)。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受贿者处不超过十年监禁并处不超过一百万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第1条);提出或承诺行贿但被拒绝的,处相同刑罚(修订后第9条)。
- 私营部门贿赂处不超过五年监禁、不超过五十万里亚尔罚款或两者并处(第9条之一、第9条之二)。
- 行贿人、中间人和共犯处以该罪刑罚(第10条),贿赂物予以没收(第15条),获益公司处不超过贿赂价值十倍的罚款或禁止参与政府合同,或两者并处(第19条)。
- 刑满后五年内再犯的,可在最高刑以上判处,但不超过其两倍(第18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行贿人或中间人在犯罪被发现前向当局报告的,免除主刑和附加刑(第16条)。
- 非行贿人、共犯或中间人提供线索并使贿赂犯罪得以证实的,给予金钱奖励(第17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为作为或不作为受贿
- 利用影响力
- 行贿人与中间人
- 举报豁免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6 · 伊历14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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