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融资公司的许可、业务及中央银行监管:房地产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消费融资、受益人权利与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适用于持证融资公司;其融资业务须符合其自选的教法委员会认定的伊斯兰教法要求(第2、3条),由中央银行监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从事融资业务须取得许可,未经许可者不得使用暗示其从事融资业务的任何表述(第4条)。
- 融资公司不得从事融资以外的业务,不得买卖货币、黄金、证券或不动产(第11条);除条例允许外不得提供无担保融资,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担保融资,也不得为其董事的企业融资(第12条)。
- 签约前须向客户披露提前还款折扣公式(第33条);董事和员工须书面披露其与合同的任何关系(第20条)。
- 董事会、总经理、高管和分支机构经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第17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存在专业违规或危及股东、债权人的,中央银行可警告、要求提交整改计划、暂停部分业务或禁止分红(第29条),并处不超过二十五万里亚尔罚款(第34条)。
- 违反本法及其条例的,处最高两百万里亚尔或其融资额10%(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并处不超过两年监禁,或择一处罚;中央银行可对无证融资者的资金采取保全查封(修订后第35条)。
- 经证实恶意拖欠债务的,处不超过拖欠期间该债务利润两倍的罚款,每次拖欠均可处罚(第35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悉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主管法院对中央银行的决定提出申诉(第30条),争议和违法行为由主管法院审理(第31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许可
- 融资业务
- 申诉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51 · 伊历1433/8/13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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